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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條款明年1月底上路 祭3大措施

中央商情網/ 2016.12.15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2016年12月15日電)因應兆豐銀行涉洗錢案遭美重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化金融機構董理事會通報責任,最重可處5年不得回任等三大措施,目標明年1月底前上路。

金管會今天預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考量國際組織將於107年對我國進行防制洗錢評鑑,為利會計師106年度即開始執行查核105年度防制洗錢的法令遵循,此次修正預告期間縮短為20日,預計明年1月底前上路。

首先、此次修正強化董監事及審計委員會的治理功能及職責,當董理事會發現所屬金融機構有發生重大損害的可能時,應儘速妥適處理並通報。

其次、要求金融機構若發現重大違反法令或遭調降評等時,法令遵循等相關人員應即時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呂蕙容說明,修法後,若發現董事會有輕忽管理,導致銀行損失,未來就有明確的法據可對董理事會課責,或要求金融機構追究董理事會的責任;若董理事會應通報金管會等主管機關而未通報時,則可比照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規定,最重可處5年內不得回任。

檢查局副局長葉淑媛舉例說明,未來修法後,若發生兆豐銀行遭美方暗示恐被重罰的情況時,銀行法令遵循人員除要即時通報董監事會外,並於一個月內回報金管會。

第三、金控及銀行法遵主管及相關人員就任前,應參加60小時的課程並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且金控及銀行法遵長、海內外營業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的法令遵循主管就任後,每年應參加15小時的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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