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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男撞殘人又不出庭 法院判2年5月

中央社/ 2016.12.09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9日電)鄭姓男子無照開車且不禮讓行人,將一名路人撞成四肢癱瘓;鄭男肇事逃逸,法院傳喚也未到庭。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判2年5個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民國104年12月某日,鄭男開車行經基隆市東信路,到某處路口時將一名走斑馬線的簡姓男子撞飛;鄭並未下車察看,也沒叫救護車與報警,旋即開車離去;簡男緊急送醫後保住一命,但他四肢因此癱瘓。

原審依過失傷害罪等罪,判處鄭男有期徒刑2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鄭男始終沒有到庭,而他無照駕駛、未禮讓行人、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等,因此加重改判2年5個月。全案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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