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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案 北院駁回蔡友才準抗告聲請

中央社/ 2016.12.08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8日電)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兆豐金前董座蔡友才、前主任秘書王起梆交保;蔡跟王與律師討論後,提出準抗告。北院合議庭審理後,今天駁回蔡、王2人的聲請。

台北地檢署偵辦兆豐案,日前依違反金控法等,起訴蔡友才、王起梆等人;北院召開移審庭,裁定蔡友才新台幣5000萬元交保,需2億元作書面擔保;王起梆1000萬元交保,兩人均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

蔡友才與律師討論後,認為交保條件過於嚴苛、交保金額的認定不符比例原則,提出準抗告,希望能撤銷或變更裁定,酌減金額。王起梆也提準抗告,請求法院酌減保金金額至500萬元。

北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具保金額額度要考量實際犯罪所得金額,也要審酌被告的身分地位、資歷及全案犯罪情節;王起梆有加拿大護照,加上兒女長住美國、加拿大,也有外國公民居留權權利,有逃亡動機。

蔡友才部分,合議庭認為蔡在本案為主導角色,除了面對刑事案件外,日後也將面臨被害人銀行鉅額求償,依據蔡所為造成他人財產侵害程度,2億5000萬元的具保金額難謂有逾額過高的情形。

綜上,合議庭指出原裁定對於2人具保條件並無不當或違法,2人聲請變更具保金額,或撤銷原交保處分都沒有理由,今天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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