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主動取締違法空拍機 確保飛航與軍事安全
(軍聞社記者李忠軒臺北6日電)國防部作計室聯合作戰處處長鍾樹明少將今日表示,鑑於國內陸續發生空拍機危害國防與飛航安全事件,為防範軍事設施與電子參數,遭有心人士以改裝空拍機實施拍照、偵蒐,國軍將採取主動措施執行違法取締。
國防部上午召開例行記者會,由聯戰處鍾樹明處長針對「有礙飛航安全物體違法進入軍事基地因應措施」進行報告,並做上述說明。
鍾樹明表示,依民用航空法規定,松山、桃園、新竹、清泉崗、嘉義、臺南、岡山、屏東、高雄、花蓮佳山、花蓮、豐年、志航、馬祖、金門、馬公、七美、望安、綠島、蘭嶼等20個機場,以各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5公里向外左右各35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2.6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以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另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5公里處向外延伸10公里,以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2.6公里處,向外延伸3.4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高起算60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礙飛行物體。
鍾樹明指出,依「民用航空法」第34條規定,國軍對有人駕駛「超輕型載具」逾越活動空域時,將記錄違規航機(載具)型別、特徵、機號、時間、位置等資料,並檢附雷達航跡記錄圖,向相關業管部會舉發;若遙控無人機於軍用機場、營區外活動時,則記錄其型式、特徵、時間、活動區域、攝影事證等資料,通報警察機關協助查明施放人企圖與辨明身分。
鍾樹明強調,面對非法侵入軍事基地、營區攝影,有立即危害飛航安全,妨礙軍事任務遂行,或涉嫌竊取軍事機密之有礙飛行物體,國防部除向民航局告發外,將採「行政執行法」以頻率方式干擾攔捕,或使用防衛性武器擊落,並視行為人違法態樣,分別移送憲警、檢察機關依「中華民國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民用航空法」等規定究責,三軍司令部也會持續向民眾宣導,說明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對飛航與軍事安全的危害嚴重性,預於民國106年1月10日零時起依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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