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的公布與健全志願役士兵服役制度,修法也增定替代役備役人員可參加志願士兵甄選,並增訂志願士兵若在1年內累計大過3次者,以及應徵集服替代役人員若經過評審為不適服志願士兵的兵役處理程序。國防部表示,這是為了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檢討不適服志願士兵的淘汰程序,並將相關規定明確入法。
修正草案也放寬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服志願士兵的規定,役期不受4年限制;同時也修正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期間,除非是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個人的原因,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