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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立院正副院長不得擔任黨職

中央社/ 2016.11.25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5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訂立法院正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過去立法院運作遭人詬病缺乏透明性,國會改革是第9屆立法院朝野黨團共同關注的焦點之一,為推動國會改革,使議事運作符合人民期待的透明性,消除人民對黑箱作業及密室政治的疑慮。國會議長理應超越黨派,秉持中立、公平處理議事。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正式將立法院正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入法。修正後第3條明訂立法院正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另外,為符合立法院會議公開的原則,並經過朝野協商後決議,原只給予立法院召開秘密會議法源的第5條,增列立法院的會議除秘密會議外,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立法院院會、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全程錄影、錄音。

且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的權利。

而秘密會議則應予速記、錄音,但不得公開,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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