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愛滋感染者可互捐器官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9 年前
行政院院會今天(24日)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第21條、第22條修正草案,放寬愛滋感染者器官移植規範。現行法律規定,愛滋感染者不能器官捐贈;修法草案規定,若接受器官捐贈者本身也是愛滋感染者,可接受愛滋捐贈者的器官。
衛福部表示,修法是為了顧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的需要,在等候移植的感染者經過書面同意後,可以使用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的器官。
原本法規規定,愛滋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必須通報主管機關,其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也不能使用,修法後,受移植的感染者在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後,就可使用愛滋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的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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