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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看護與老翁不倫戀 日記洩露秘密遭判賠30萬

NOWnews/ 2016.11.01 00:00
高雄一名54歲的李姓女看護受雇照顧一名蔣姓老翁,沒想到2人卻發生不倫戀,多次有親密關係,李女還獲贈1千3百多萬元,蔣翁去世後其元配曾姓女子以通姦為由,對李女提告求償100萬元,由於蔣翁平時有寫日記的習慣,曾寫下「她(看護)經(應為禁)不起我的要求做愛」等字句,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李女與蔣翁有發生性行為,因此判李女須賠償30萬元,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蔣翁與曾女民國52年結婚,於94年底開始分居,李女則於100年1月至同年4月、101年3月至同年8月期間擔任蔣翁的看護,雙方有通姦行為,還進而發展為男女朋友,李女還因此獲贈1396萬元。

不過挨告後,李女辯稱與蔣翁沒有通姦,之後檢方偵查時又改口遭蔣翁強暴,但仍繼續擔任看護,雖然100年4月曾一度離職,但101年3月又繼續擔任蔣翁的看護,法院進行審理時,李女又抗辯並二度改口說,與蔣翁間僅有口交與愛撫,無性器接合,還說雙方是經人介紹成為男女朋友。

李女還稱,蔣翁生前交過多達41名女友,曾女從未過問蔣的私生活,對蔣翁與其他女子發生性關係,應有同意或宥恕之意,其等婚姻生活早有破綻,慰撫金100萬元之數額過高。

不過,法官審理時發現,李女雖自稱擔任看護不久就遭性侵,但她仍繼續任職,違反常情,且蔣翁日記中曾寫「她經(應為禁)不起我的要求作愛」、「她明天要回桃園,元宵夜才要回高雄,故上午就辦事二個多小時,好高興。傍晚正要回去穿鞋時,碰到XX(蔣翁女兒)介紹認識,未驚訝」等詞,發現2人確實交往並發生關係,因此判她應陪曾女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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