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未來在海外租稅天堂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或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PEM)企業,盈餘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免反避稅條款上路後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新法明定將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以及2018年各國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共同申報標準(CRS)執行狀況,才由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
不過,由於兩岸租稅協議雖已簽署,但至今仍未生效,因此反避稅條款確切施行日期仍未定。在此同時,越來越多國家積極推動反避稅相關法案,中國大陸日前也宣告將全面清查境內「非居民」的銀行帳戶,被視為是陸版「肥咖條款」。
財政部官員坦言,反避稅條款雖已通過,不過,台灣受限政治爭議與國際空間,何時能正式實施,並非財政部可掌握。但財政部仍會透過國際間現行常用的移轉訂價查核、以及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等兩大反避稅工具,防堵企業逃漏稅。
官員說,移轉訂價查核,可防堵企業將營業利潤移轉到稅率較低的地區或免稅天堂避稅;反自有資本稀釋制度,則可避免企業以「資金借貸」取代增資的方式取得營運資金,藉由利息支出的稅盾效果,降低稅負。「即使反避稅條款尚未實施,財政部仍會盡力防堵企業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