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31日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就公路法第77條、78條條文修正達成共識,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而經營者,將從現行處5萬元至15萬元,提高至10萬元以上至2500萬元以下罰緩。
徐國勇指出,由於公路法規定的汽車運輸業成立資本額規模,由500萬元至1億元不等,罰鍰額度除參考公平交易法規定外,並對應汽車運輸業成立資本,且實際執法時,也會配合修正《自用車違規營業處罰基準表》,確保行政裁罰符合比例原則。
修法也決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新增公路法第78條之1,對於未依該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的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密外,並得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