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工作期滿須出國1日的規定,但外勞團體關心外勞能否確保以往返鄉探親權利;雇主也擔心外勞未出境就獲知不續聘,逃跑問題恐更嚴重等。勞動部21日表示,目前正訂定相關配套法規修正,降低各種後遺症。
勞動部指出,目前雇主聘用外勞必須每3年申請一次聘僱許可,修法之後,若3年期滿雇主選擇續聘,必須提前一段時間申請;若選擇不續聘,外勞又想繼續留在台灣工作,也會給外勞一段時間「轉換雇主」,目前規劃都是是60天,但得視法規最後的時間為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說:『(原音)不續聘的話就是說,第一個就是雇主說不想用你了,外勞會說不用我沒關係,我要在台灣找其他雇主,我也不想回國,那我們就會給外勞一段轉換雇主的機會。』
此外,若外勞以特別休假返鄉者,雇主應照給工資,若雇主拒絕,且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除將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外,另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動部也表示,2015年外籍勞工因3年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的人數達9萬3,562人,勞動部將儘速配合修正相關規範,以讓雇主及外籍勞工能因此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