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長何卓飛指出,這次「國民體育法」修法幅度是歷年來最大,既有22條條文也增加至49條,影響範圍相當廣。
主要修法重點包括組織開放化:調高團體會員選派會員代表比例不得低於全體會員代表人數70%,避免協會用人頭操控選舉;獲政府補助達一定金額以上,應增設公益理事、監事各至少一席;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理事、監事,防止協會家族化,並應遵守相關利益迴避原則。
針對近來發生多起選手、教練與協會爭議事件,本次修法也納入設置專業體育仲裁機構,邀請第三方公正人士及教練選手代表參與,調解各方紛爭。體育署長何卓飛說:『(原音)過去就是因為沒有這種仲裁機制,選手也認為他們投訴無門,現在有了這個機制的話,我想可以讓他們有一個管道,而且這個仲裁的法律、法定的效力非常的高,應該可以解決這些爭議事件。』
另外法條也明定,若體育團體違反法令、章程或妨礙公益情事,可要求限期改善,若未改善,情節重大者可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命令其解散。
何卓飛強調,這次「國民體育法」修法不論是對體育運動組織、運動選手、學校體育、全民體育、體育產業 、運動設施管理都有明確規範,對於台灣體育運動發展應可帶來正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