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監察院強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相關議(判)決書已明載:「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故尚不足以作為免責的論據,應僅可作為《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定審酌處分輕重的參考。 監察院指出,吳俊良兼任董事的違法行為,已可能使民眾對公務員產生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等不良觀感,明顯嚴重損及政府的信譽,因此也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應受懲戒的事由。
不過監察院強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相關議(判)決書已明載:「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故尚不足以作為免責的論據,應僅可作為《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定審酌處分輕重的參考。 監察院指出,吳俊良兼任董事的違法行為,已可能使民眾對公務員產生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等不良觀感,明顯嚴重損及政府的信譽,因此也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應受懲戒的事由。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