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指出,勞動部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強制規定,竟然便宜行事,擅自以行政規則變更法律適用內容與範圍,他早在9月22日衛環委員會質詢時提出質疑,將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
黃國昌批評說,當初,勞動部死鴨子嘴硬,不肯承認錯誤;當我問到「日後如果法院拒絕適用這種違反法律優位原則的函釋,誰要負責」?勞動部長沈默不語。現在,被提名大法官的問卷回來了,明確表明意見者,都認為勞動部不能這樣做。
黃國昌問勞動部,你們還要繼續硬拗嗎?即使有正當企業需求,也不能破壞法治國原則;「要變更法律,就請送法律修正案,不能粗暴地用行政規則恣意妄為」。
現行函釋將以下工作除外,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仍可連續上班12天:,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6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