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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 男開5槍未傷人被判5年

中央社/ 2016.10.08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8日電)新竹市石姓男子和友人起債務糾紛,持槍朝天空開1槍示警後,雙方扭打在一塊,石又開4槍,幸無造成重大傷亡。台灣高等法院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石男5年徒刑,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石男於民國103年10月間在新竹市某早餐店,與盧姓與袁姓男子等3人,因債務問題起口角爭執;石男走出店外,拿出改造手槍朝天空開1槍,盧男等3人擔心自己成槍下亡魂,撲向石男想把槍枝奪下,雙方扭打成一塊。

石男被壓制在地的過程中,為保護自己及避免手槍被搶走,朝盧男等3人方向連續開4槍,其中1槍還波及到附近店家,導致玻璃等物品損毀;盧男最後把槍奪下,所幸無釀成重大傷亡。

新竹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石男不服提起上訴,也與其辯護人辯稱,這起案件應屬傷害案件。

高院認為,觀察石男所使用的凶器朝盧男等3人射擊的目的、角度等,當時雙方的相對位置、距離等,足見石男主觀上有使盧男等人死亡的結果,不採信石男與其辯護人的辯詞。

高院表示,這起案件所幸未造成任何人傷亡,石男犯後也與盧男等3人和解、賠償損失,考量石家中經濟等狀況,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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