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出,簡姓男子於4月9日下午5時在板橋區新站路某處男廁內,持智慧型手機偷拍其他男生如廁,經被害人發現後報警查獲。
警方調查發現被告手機內共有16則偷拍他人如廁影片檔,全案以妨害秘密罪嫌移送偵辦。但因報案的被害人不願提告,再加上無從查知其他被害人,而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的罪,無人提告就無法追訴簡男犯罪。
由於新修刑法去年12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今年7月1日公告施行,內容規定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工具,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因此,過去無人提告時需將手機發還被告,但負責偵辦簡男偷拍案的檢察官李超偉決定善用新修法令,雖然沒有被害人提出告訴,但檢察官依新制向法院聲請沒收簡男犯案用智慧型手機獲准。
檢方指出,為有效運用新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的規定,未來也將持續依沒收新制相關規定及精神,強化剝奪被告犯罪工具及不法所得,以有效預防並遏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