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案 辜仲諒涉證交法遭訴
特偵組調查發現,辜濂松、辜仲諒等人在民國93年至96年間,以中信旗下中信資產管理公司投資不良債權名義,利用陳俊哲、吳豐富等人擔任中信資產管理公司等相關境內外公司負責人、業務承辦人機會,將中信金控資產透過中信銀香港分行及台灣總行,層層轉匯到辜濂松、辜仲諒投資的境外公司等帳戶內共13次,侵占中信金控資產約3億美元。
特偵組表示,其中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在94年7月間,辜濂松、辜仲諒等人,為投資大陸地區北京市順義區房屋,經辜仲諒指派下屬前往北京實地查訪後,決定挪用中信金控資產進行投資,辜為掩蓋侵占犯行,假借投資境外公司名義,層層轉匯取得中信資產公司2700萬美元,也在同一天內以17層轉匯資金假沖銷方式。
特偵組也發現,辜仲諒有意以中信金控併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但這個併購案遭朱國榮反對而破局;辜為化解與朱的誤會,以中信人壽資金低價高買國寶集團提供的擔保品,使國寶獲益新台幣9.9億元,再加上提供2.3億元無息借款,提供不正當利益給朱,確保併購案順利。
至於國寶集團炒作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部分,特偵組指出,朱國榮與林桂馨為炒股獲利、提高股票質借額度等,遭到金融機構要求清償借款或補提擔保品,遂於103年至105年間,利用其向金融機構辦理股票質押的借款,及之前來自中信集團資金炒股,獲利逾5800萬元。
此外,特偵組及台北地檢署查到中信金控於103年及104年間,為旗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內湖資訊機房及行政大樓,疑涉以高價套取中信銀行價差,損及該行鉅額利益,本案另案偵辦中。
特偵組指出,本案被告辜仲諒、陳俊哲、張明田、吳豐富、張素珠、張友琛等6人,涉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洗錢防制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起訴;朱國榮、林桂馨則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保險法等罪嫌提起公訴。
另外,已故中信金負責人辜濂松也涉案,但由於他已亡故,特偵組予不起訴處分;本案另有李姓、歐姓、黃姓等3人因滯留國外未歸,爰予發布通緝。至於包括陳姓等6名被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移請北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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