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教育部希望這個會期能完成立法。草案將「偏遠地區學校」明確定義為位於離島、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海拔1000公尺以上,或是其他交通不便的學校。
另外,地方政府也可自訂基準,針對其他文化不利、生活不便、經濟不佳等情形,經過一定評估程序後認定。
草案規定,師培公費生分發到「偏遠地區學校」,以及偏遠地區學校透過甄選,第一次聘任的專任教師,需實際服務6年以上,才能申請介聘。
為了讓偏鄉聘任教師更有彈性,學校可以控留編制員額1/3以下的人事經費,公開甄選聘期2年的「代理教師」,且期滿通過考核即可續聘,不受相關法規聘任資格、聘期、聘任次數的限制。
草案也鼓勵都會區教師,透過「自願留職停薪」、「借調」到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最長3年,待遇、福利、津貼都可比照偏鄉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