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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彰化廠遭第31次退件 恐面臨關廠

中央社/ 2016.09.26 00:00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26日電)台化彰化廠2座燃燒生煤的汽電共生鍋爐操作許可證28日到期,台化今天申請展延遭彰化縣環保局第31次退件,恐面臨關廠命運。

彰化縣環保局指出,如果台化彰化廠如果未取得許可證卻繼續運作,要求停工卻不停工,恐違反空污法相關規定,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負責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罰金。

台灣化學纖維公司彰化廠的M16、M17及M22等3座燃燒生煤的汽電共生鍋爐操作許可證,將在9月28日到期,台化公司今天再度提出申請,不過仍遭到彰化縣環保局退件。

彰化縣環保局長江培根指出,退件的理由仍和上週五退件的理由相同:環保局認為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的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

環保局指出,台化公司所提出的補正內容的原(物)料、生煤燃料及蒸氣與電力等產品資料,仍未符合台化公司環境影響說明書的承諾事項,其中M16及M17製程的生煤使用量、蒸氣量及發電量,M22製程所檢附生煤成分資料之固有水份、揮發份及固定碳,均超出環評承諾值。

環保局指出,台化彰化廠如果沒有取得操作許可,28日後繼續營運,就違反了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的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如果台化不停工,另可依空污法第49條規定,負責人,處負責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1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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