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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購金融類商品 將不適用7天鑑賞期

卡優新聞網/張家嘯 2016.09.24 00:00

民眾未來透過網路申購基金、投保,將無消保法7天鑑賞期的保障。金管會預告修正「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四點,將網銀提供的金融商品及服務,不納入消保法規定,也就是在網路上購買的金融商品或服務,一旦完成後,無法享有7天鑑賞期的待遇。

去(104)年消保法完成修正,把原本透過「郵購買賣」享有7天鑑賞期,擴大到「通訊交易」,因此成為主流的網購也納入範圍。消費者只要7天之內皆可以書面方式解除契約,無條件退回商品,完全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且不必說明理由。

但金管會表示,金融商品購過網路交易,不同於一般商品,例如像是轉帳、匯款、換匯等,都可能因為不同時間點進行,產生不同價值,基於風險考量,特別修法把金融類的網路交易,排除在消保法之外。民眾若是完成交易,不能在沒有負擔任何損失下,終止契約或退還商品。

另外,透過網路申購基金也一樣,金管會指出,銀行在網路上提供金融商品,都已充分告知風險,消費者評估之後才購買,若提出不適合須要退還,此時的金融商品可能與購買日價值,已經有很大的不同。

金管會強調,國內銀行是受到高度監理的行業,且目前制定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只要購買消費金融商品時,銀行違反規範,主管機關有相對應的處分,權益已受到一定程度保障。

至於,像是保險方面,現行法規也有載明,購買保險期間2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契約後,如發現該保險商品不符個人需求者,可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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