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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林克穎不回台服刑 政府將續努力

中央社/ 2016.09.2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貞貞愛丁堡23日專電)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引渡案,蘇格蘭高等法院今天開庭宣判,判決林克穎暫時不需引渡到台灣服刑;中華民國政府將繼續努力爭取將林克穎引渡回台灣。

中華民國駐英代表林永樂告訴中央社記者,他對蘇格蘭高等法院的判決感到遺憾,強調政府不會放棄,會繼續努力。林克穎雖然暫時不能被引渡回台服刑,但林克穎在台灣被判刑4年,到今年10月17日在英國就被關押滿3年,台灣的司法正義已有相當部分得到伸張。

2014年6月11日位在愛丁堡的蘇格蘭地方法院判決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回台灣服刑,林克穎不服上訴,本案歷經2年多審理,今天法官以台灣的監獄狀況仍有疑慮,判決林克穎暫時不需被引渡到台灣。

另外,高院今天同時審理林克穎的保釋申請案,法官裁定林克穎向高院交出護照後,同時每週到愛丁堡警察局報到一次,即可保釋,不過由於中華民國政府向英國第2次提出引渡請求將林克穎在台灣受審,林克穎被蘇格蘭地方法院羈押,林克穎必須向地方法院提出保釋申請,因此今天林克穎未被當庭釋放。

法務部針對林克穎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潛逃出境的罪責部分,在今年6月向英國提出第2次引渡請求,希望引渡林克穎回台接受審判。

第2次引渡請求最早在104年8月即向蘇格蘭政府提出,但當時因第1次引渡請求還在法院審理中所以暫時被擱置處理,今年8月獲蘇格蘭政府認可,並進入法院審理程序中,因此未來能否完成引渡林克穎工作,還須視整體案情的發展與變化而定。

林永樂說,英國皇家民事高等法院在2014年5月已確認台灣民事判決,當時裁定加計利息後林克穎應賠償被害人家屬9百多萬新台幣,未來政府也將盡力協助求償事宜,還給被害人家屬一個起碼的公道。

林永樂同時指出,林克穎引渡案是台灣與英國在司法合作的重要指標,說明英國政府及法院均承認台灣民刑事司法判決,並認定在台灣進行的刑事審判是公平的,尤其認定台灣在引渡案件中的國際法理地位,更具有指標意義。

林克穎於2010年3月25日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2012年7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4年,2012年8月他冒用友人護照潛逃到英國。2013年10月16日台灣與英國破天荒透過異地換函方式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暸解備忘錄」當日生效,隔天英國蘇格蘭警方逮捕林克穎,愛丁堡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法務部隨後正式提出引渡請求。

2014年6月11日位在愛丁堡的蘇格蘭地方法院主審法官馬凱弗(Kenneth Maciver)宣判,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到台灣服刑;蘇格蘭檢方在同年8月1日通知台灣,蘇格蘭司法大臣麥克艾斯吉(Kenny MacAskill)認為台灣可視為英國2003年引渡法規定的第二類領土「非歐洲聯盟國家」,林克穎引渡案可以適用。林克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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