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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曉玲解聘案有果 北市教育局撤銷原解聘函

NOWnews/ 2016.09.21 00:00
前中山國中老師蕭曉玲,因控告前台北市長郝龍斌的「一綱一本」而失去教職,此案延宕3年,台北市教育局今(21日)終宣布,中山國中前蕭曉玲教師的解聘案,教育局基於原處分不當,撤銷原核准解聘函。

教育局指出,針對蕭曉玲解聘案,監察院於2013年3月糾正市政府有違失責;今年7月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完成調查報告建議撤銷解聘處分,會中並決議,全案調查報告及聽證紀錄移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據以簽報市府同意撤銷解聘處分。

教育局指出,本案經各級法院判決無違法處,故當時處理本案人員尚無違法處。教育局參酌監察院糾正調查報告、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聽證調查報告,且經多次邀集法務局等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基於原處分不當確信予以撤銷原核准前中山國中蕭曉玲教師解聘案函文。

撤銷原核准解聘函後,中山國中解聘處分因缺乏法定生效要件而自始無效,因該校目前已無音樂教師職缺,教育局局將另協調安置蕭師復職。

教育局表示,中山國中處理過程有下列未盡周延處:

1、該校先予以記大過一次行政處分後,旋於2日後決議解聘蕭師,惟一事不應該二罰; 2、該校未按所自行訂定之「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組織要點規定辦理蕭師解聘案; 3、該校原認定蕭師屬教學不力不適任態樣,後來逕予認定蕭師拒絕輔導容有疑義; 4、查當年自進入輔導期階段至改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理由予以解聘,期間僅42日,其並未進入輔導期,而另以行為不檢予以解聘,處理程序顯未盡周延; 5、該校以幾近相同的事實行為,先行判定蕭師係屬教學不力不適任態樣,俟後改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理由予以解聘,二者內容相仿,卻成就不同不適任構成要件; 6、該校認為教評委員多次接獲蕭師之存證信函,導致校內教師人心惶惶,視開會為畏途等情,並列為不適任事實之一,惟檢視存證信函內容後是否可逕此判斷,有檢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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