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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案擴大究責 曾銘宗拒抹黑向監察院告發

NOWnews/ 2016.09.21 00:00
▲政院兆豐案督導小組決定擴大行政處分範圍,前金管會主委曾銘宗為了釐清外界疑慮,21日向監察院提出告發,拒絕泛政治化的惡意抹黑。(圖/記者王鼎鈞攝,2016.9.21)行政院「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日前決定擴大行政處分範圍,並認為身為公股管理及金融監理的財政部及金管會,不能以兆豐未予通報就可完全免於責任追究,前金管會主委曾銘宗為了釐清外界疑慮,21日向監察院提出告發。曾銘宗強調,他不會逃避應承擔之責任,但不接受泛政治化的惡意抹黑。

曾銘宗受訪表示,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不要每天想像,不要扯太遠,他本身就是金融專業監理官出身,這是單純作業疏失,太多人給予政治想像,他擔憂金管會、財政部調查出來,外界又不贊同,因此覺得要讓監察院來調查。

曾銘宗聲明如下:

一、本案金管會雖已於105年9月15日對兆豐銀行蔡友才前董事長及吳漢卿前總經理等6人做出撤職等處分,行政院亦成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積極追查相關責任,惟各界仍有疑慮且一再泛政治化,模糊本案焦點,因而提出告發,俾利儘速釐清事實,以召公信。

二、本人在金管會主委任內,為建立銀行法令遵循之企業文化,於103年修正「內稽內控辦法」,明文規定,銀行業須設立「專任法遵長」,並「提升至副總經理層級」,負責推動銀行法遵業務。另為強化防制洗錢作業,於102年12月31日發布「銀行業防制洗錢作業注意事項」,俾利防制洗錢作業標準化、法制化,並於104年6月由金管會副主委召集各局副局長組成專案小組,督導研議改進銀行業防制洗錢作業,提高防制洗錢之效率。任內已強化監理並完備相關法令制度。

三、期望財政部及金管會也要就相關制度進行檢討,俾利使金融監理制度及公股管理更臻完善。

四、國內金融業也要記取教訓,確實建立法令遵循企業文化,並落實防制洗錢工作,俾利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更大貢獻,也為消費者提供更好服務。

告發書:

主旨:有關兆豐銀行被美國紐約州金融署處罰57億元乙案,請 大院儘速介入調查,釐清外界疑慮,以召公信。

說明:

一、本案緣由

104年3月美國紐約州金融署(NYDFS)派員至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檢查;104年10月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派員拜訪兆豐銀行台灣總行,告知NYDFS可能採取監理行動;105年2月9日NYDFS出具檢查報告,兆豐銀行亦未立即溝通後續改善事宜;105年3月24日兆豐銀行將改善計畫函復美國後,105年3月29日蔡友才董事長立即宣布辭職;董事長一職由總經理代理長達4個多月之久,105年 8月16日徐光曦接任董事長;105年8月19日兆豐銀行確定遭NYDFS重罰57億元。

二、主要缺失:

本案主要缺失如下:

(一)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對於防制洗錢作業無完整之內部作業手冊,對於防制洗錢法令未充分瞭解,導致無法落實執行。

(二)兆豐銀行於知悉紐約分行極有可能遭NYDFS採取監理行動(Enforcement Action)後,未及時派員赴美督導及溝通,錯失協助良機。

(三)NYDFS出具檢查報告後,兆豐銀行總行仍未派員赴美與NYDFS溝通。

(四)兆豐銀行總行未出面協調解決分行間資料提供之問題,造成紐約分行未能向NYDFS提供完整之說明。

(五)兆豐銀行對於有重大缺失之主管機關檢查報告,未建立即時通報董事會機制。

(六)兆豐銀行側重業務績效,過度強調成本(含法令遵循成本)撙節。

(七)兆豐銀行董事長空缺過久,105年2月9日前董事長蔡友才在接獲NYDFS檢查報告後,於3月24日將改善計畫函復NYDFS,並在3月29日宣布辭職;直到8月16日行政院才發布徐光曦接任新董事長,導致兆豐銀行在4個多月內群龍無首,無法因應有效處理相關問題。

三、金管會及財政部主管金融監理及公股管理事宜,在管理權責上是否有所疏失,宜一併檢討。

四、本案金管會已於105年9月15日對兆豐銀行蔡友才前董事長及吳漢卿前總經理等6人做出撤職等處分(附件略),行政院亦成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積極追查相關責任,惟各界仍有疑慮且一再泛政治化,模糊本案焦點,因而提出告發,俾利儘速釐清事實,以召公信。

告發人:立法委員 曾銘宗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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