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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國定假日 雇主應給予休假,出勤者給付工資

中央社/ 2016.09.2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921 10:16:37)屏東縣政府勞工處提醒「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該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因業務需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工資並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前開加倍工資得在勞工於9月28日出勤後,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得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得逕命僅得補休。

勞動部於105年6月21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50131239號令釋略以,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包括將勞工國定假日由19日調整為12日等8條文,自105年6月21日起失效。自同日起,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回復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前之條文,其中第23條所定國定假日即恢復為19日,相差之7日國定假日分別為:一、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二、台灣光復節 (10月25日)。三、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月31日)。四、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五、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六、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1月2日)。七、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

勞工處林處長德輝表示,現階段「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確實依法辦理,即可避免受罰及無謂勞資爭議。雇主如違法,將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依勞動基準法第80-1條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或37。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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