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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 金管會開罰中信銀300萬、停止相關業務3個月

NOWnews/ 2016.09.19 00:00
▲金管會。(圖/記者顏真真攝)針對日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科技股票違約案,金管會19日對受託機構中國信託銀行開罰新台幣300萬元,並停止辦理公開收購相關的信託業務3個月,至於此案財務顧問中國信託證券,金管會也停止其財務規畫及諮詢顧問業務3個月處分。金管會強調,中信證及中信銀身為專業金融機構,尤應注意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並關注投資人權益保障。

金管會說明,中信證擔任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股票的財務顧問,未善盡證券商應有的專業職責及注意,未嚴謹評估所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對象,未確實確認服務對象的身分、其實質受益人為何及該等受益人與相關人等關係,核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的情事,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訂證券商業務的經營應依其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因此,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規定,對中信證處以停止財務規畫及諮詢顧問業務3個月處分,並至缺失完成改善為止。

金管會也認為,中信銀在辦理客戶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普通股案的股務代理契約,評估該客戶風險方面,未審慎評估及探究客戶的實際收益人狀況,客戶審查評估表也未嚴謹確認實際受益人狀況,未符合「認識客戶政策」程序,也顯示其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執行。

另外,中信銀也未依信託業法第42條第2項,訂定辦理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的內部控制作業程序,以致未能考量應賣人權益保障,因此,依信託業法第57條規定,處中信銀新台幣3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對該銀行辦理公開收購相關的信託業務予以停止3個月之處分,並至缺失完成改善為止。

金管會也強調,考量應賣投資人已就與中信銀所生應賣的民事爭議,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此案查核發現相關資料,將轉請投資人保護中心作為調處參考,並請該中心據以積極為應賣投資人主張權益。

另外,金管會說,此案是就行政缺失進行處分,對於有投資人主張「曾以電話洽詢中信銀,該銀行回應本案將如期交割」一事,金管會籲請投資人提供相關事證,外界如仍有相關公司涉有違法的事證,也歡迎提供,以利轉送檢調單位偵辦。

金管會表示,此公開收購案在條件成就後,卻惡意違約不履行交割,嚴重破壞資本市場正常秩序,中信證及中信銀身為專業金融機構,尤應注意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並關注投資人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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