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監挾持人質事件缺失重大 監察院再糾正法務部、矯正署
針對6名受刑人曾表達,包括「為何不能比照陳前總統保外醫治」、「假釋及三振法案之適當性及勞作金不足」、「判決不公」、「請馬前總統救救受刑人」及「減刑只減微罪」等5大訴求中,關於勞作金不足的爭議,監察院提案糾正矯正署。
監察院指出,全台42個矯正機關中,從事自營作業者,每月平均所得勞作金最高為屏東監獄的11,822元,最低則為花蓮看守所的139元;其中低於500元者僅有3個監所,高於1,000元者則有高達28個監所。而從事委託加工作業者,每月平均所得勞作金最高為明德外役監獄的1,790元,最低為金門監獄的138元;低於500元者高達38個監所,其中7個監所低於200元,雄監也僅有191元。
監察院認為,各矯正機關從事不同作業的收容人所得勞作金相差過鉅,容易產生相對剝奪感,而這樣的現象顯然與聯合國「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應建立囚犯工作公平報酬制度的規定不符,且大部分收容人無法藉由作業所得勞作金,維持日常生活所需,必須長期依賴親友救濟,有損其人性尊嚴,致使 6位受刑人以「靠家人接濟,活得毫無尊嚴」為由,而越獄自殺,核有違失。
另外,監察院也指出,因矯正署未依規定給予受刑人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故提案糾正;依《監獄行刑法》第45條及其施行細則等明定,矯正機關對於受刑人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而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的義務,受刑人除在處遇上有必要而可使用自備衣被外,均應使用非自備之國產統一顏色及式樣衣被。
但矯正署卻以矯正機關給與受刑人相關生活用品,應斟酌保健上必要性等要件為由,函令矯正機關對於不合其所定貧困補助標準之受刑人均不給與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監察院表示,此舉使絕大多數受刑人均需自備內衣褲、棉被、枕頭、墊被、拖鞋、保溫水杯、牙刷、牙膏及毛巾等日常生活用品,已明顯有違失。
監察院還指出,除此之外,雄監也漠視受挾持、攻擊的戒護人員及役男,應接受適當治療輔導的需求,案發後僅辦理2次相關心靈團體講座,直至監察院履勘現場提出應予輔導的要求後,才請精神科醫師到監進行個別心理諮商,處置顯有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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