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聞不少夫妻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母親,由父親每月給付贍養費。但父親申報綜所稅列報子女免稅額時,卻因母親報稅時同時也列報子女免稅額,遭國稅局剔除。父親不服提起復查,主張自己有負擔子女生活費,但最後仍遭國稅局駁回。
國稅局解釋,所得稅法中關於個人綜所稅免稅額的規定,在於以租稅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盡法定扶養義務,且民法亦明文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不因離婚而改變,因此即使夫妻離婚,本就應持續照顧未成年子女。
然而稅法規定,離婚夫妻僅有實際扶養的一方可列報未成年子女的免稅額。所謂實際扶養,「指的是有實際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照顧他們的起居與身心,而非僅止於提供生活費及贍養費。」
國稅局官員舉例,某位父親雖檢附匯款單據,強調自己有負擔子女生活費,但母親提示戶籍資料、學校活動費用單據、全民健保繳納保費證明,以及醫療費用收據等,證明自己才是小孩的實際照護人,因此國稅局認定母親有實際扶養事實,母親才可列報扶養子女的免稅額。
「養小孩不是給錢就好」,官員強調,負擔扶養費用並不足以認定為扶養事實的全部,而是必須實際在子女身邊照料起居,並負起教育他們的責任,因此連課業聯絡簿的簽名,都比起生活費的匯款單來得更有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