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張男從民國101年12月起,要少女每週三或週五,放學後到圖書館停車場等他,前去汽車旅館;張男在半年內性侵少女12次,就算月經來也不放過。事情發生後,少女的情緒開始不穩定,她也在日記中寫下被姨丈「欺負」等情況。
張男向法官辯稱,自己和少女只發生過一次性關係,事後她有和他要錢,其他幾次是去汽車旅館吃東西、聊天和吹冷氣。
高雄高分院不採信張男說法,認為他作為姨丈竟性侵少女,犯後也否認犯行,更聲稱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沒有違反她的意願等,難看出他有悔意;不過,考量張男已賠償新台幣150萬元,加上沒有前科紀錄等,判處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