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依公共債務法第9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債務超限等情形時,由行政院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屆期未改正或償還者,減少或緩撥其統籌分配稅款,該部92年8月22日訂定該作業原則。本次修正係針對強化代償機制,區分「減少」或「緩撥」統籌分配稅款處分效果、落實償債計畫等問題檢討修正,重點如下:
一、規範具體償債計畫內容並落實執行
有債務超限等情形者應限期改正,或於3個月內提報償債計畫。償債計畫應包括財政收支現況、債務超限原因、開源節流措施、債務改善期程等項目,並應經其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且原則上不得延長償債期程。
二、緩撥對象及範圍
103年1月1日以後舉債超限且長短期債務超出102年12月底餘額者,緩撥其獲配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及「地方政府統籌分配稅款短少補助」2項款項。目前超限之宜蘭縣及苗栗縣因長短期債務低於102年12月之餘額,依公共債務法規定,尚無需緩撥前開款項。
三、明確規範緩撥比率
依違反情節輕重施予不同程度之緩撥處分,並避免重複處罰,採擇一從重原則處理,以強化債務控管效果。
四、區分「減少」與「緩撥」處分效果
以「緩撥款項代償債務」做為公共債務法第9條「減少」統籌分配稅款之處分方式,以達區分處分效果,加速改善債務。
五、強化減債效果
增訂債務超限者未改正符合債限前,不得於所減少債務之額度內再行舉債之規定,避免抵銷減債效果。
鑑於公共債務法之立法意旨在於維護國家財政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規範各級政府公共債務。各地方政府應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積極開源節流,支應各項施政需求,如以舉債支應建設時,應事先規劃合宜之財政彈性,衡酌未來舉債空間與還本財源,審慎規劃舉債額度,配合短、中、長程歲入、歲出推估,覈實編列預算,以維財政紀律。
上述修正內容已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之「最新消息」,歡迎上網查閱。
附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舉債不符規定之減少或緩撥統籌分配稅款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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