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總統府26日下午表示,彙整憲法學界通說,憲法限制「連任」,因此「任滿後再度提名」或「原任期未滿即離職但於原任期屆滿時再次提名」有違憲之虞,但憲法並未明文限制「再任」,法律上再任與連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當初修憲時有意禁止大法官再任,必定會明文規定。
總統府指出,有論者以德國的相關規範推論台灣大法官不得連再任,事實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的規定為「法官不得連任,亦不得再被選任」,是明文規定不得再任,與本國憲法狀況完全不同;且依據當年參與修憲的前國代彭錦鵬的說法,當年修憲時的原意就沒有禁止再任。
總統府指出,憲法禁止「連任」的理由,是避免產生誘因,讓大法官有討好「現任」執政者、影響審判獨立的問題,但若大法官卸任多年而再獲新任總統提名,則無此疑慮。
總統府最後表示,有關司法院正副院長及5位大法官的提名,待人選確定後,就會向各界說明,府方也會召開正式的記者會介紹提名人選,並向立法院送出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