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友才指出,根據紐約州金融管理局 (DFS) 的合意處分書的內容顯示,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是違反洗錢防制法的金融機構通報規定,並非涉及洗錢行為,兩者完全不同。
蔡友才表示,此案懲處應是肇因於紐約分行法遵主管對於美國繁複的洗錢防治法規未能完全熟悉,且在與 DFS檢討會議中,經指正卻態度不佳,未能充分落實總行內部規定。
蔡友才說,今年3月24日紐約分行將改善計畫提報DFS後,回報總行稱DFS應可接受,且DFS並未表示其他意見,而他本人離職前認為,已將全套改善計畫送至DFS,並獲告知將在8月22日複查,已依檢查報告的處理程序,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在3月29日向董事會提出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