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之「菸酒管理法」第35條已規範,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且該規定已於本(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倘遭查獲未於零售酒(含販賣酒精)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標示酒警示圖文,恐觸犯同法第55條規定,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為避免業者違反規定,屏東縣政府已大量印製上開酒警示圖文提供給轄內菸酒販賣業者張貼,自即日起並於本府各服務台免費提供民眾索取。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