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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捷延宕7年究責何煖軒 鄭文燦籲監委還原真相勿栽贓

NOWnews/ 2016.08.10 00:00
記者王鼎鈞/綜合報導

機場捷運延宕逾7年,通車日期一延再延,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及全民利益,監察院昨通過調查報告與糾正案,認為前高鐵局局長、前交通部前政務次長、現任現任華航董事長何煖軒應負多項行政違失責任,但已過懲戒時效。對此,桃園市長鄭文燦今(10)日質疑說,何煖軒擔任高鐵局長任內,日商丸紅並未就機場捷運一案投標;再者,長生國際開發公司喪失機捷計畫最優申請人資格一案,監察院彈劾何煖軒,但移送至公懲會後,決議不予懲處,原因在於以仲裁方式決定,而非進行訴訟,乃按照當時BOT合約所載明。

鄭文燦表示,部分輿論影射因何煖軒與日商丸紅公司關係,才使得丸紅得標機場捷運工程,這顯然與事實不符。機場捷運發包時,當時的高鐵局長為吳福祥,在吳任內,94年12月29日機電系統統包工程(ME01)決標,由日商丸紅株式會社(Marubeni Corporation)、川崎重工業株式會社(Kawasaki Heavy Industries, Ltd.)和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Hitachi, Ltd.)共同承攬,也是由吳福祥局長與三家公司簽約。

其次,有關長生公司退場方式,鄭文燦說,長生的退場,當時交通部是依據BOT合約進行,該合約也載明,雙方得以仲裁解決爭議,因此當時高鐵局、交通部和行政院接受仲裁結果。鄭文燦說明,去年2月監察院曾就此案彈劾何煖軒,但去年8月公懲會最終調查,也基於上述理由,議決何煖軒「不受懲戒」。

有關機場捷運通車時程,鄭文燦表示,「安全無虞、系統穩定、盡速通車」的原則始終沒改變,這必須仰賴高鐵局、承包商和預定接手營運的桃園捷運公司三方合作。通車日期是由交通部做最後決定,桃捷公司沒有決定權,但一定會全力配合通車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鄭文燦表示,桃捷公司願意配合交通部的通車時程,完成各項準備工作。桃捷公司已晉用第二批工作人員,目前公司總人數約1,000人;另外,市府已成立捷運警察隊,捷運場站也有保全公司進駐,各項準備工作就位,就等高鐵局和丸紅完成各項測試工作,讓機場捷運早日通車。

最後,鄭文燦強調,他非常尊重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但必須有公信力,必須就事論事、依法論事,不能以錯誤資訊進行栽贓。他認為,政府應該要調閱正確文件,還原事實真相,而非擴散錯誤資訊,甚至任意栽贓。

★監委調查報告指出機場捷運計畫之缺失,涉及何煖軒項目如下:

一、高鐵局受交通部指定主辦機場捷運計畫,明知其本身欠缺捷運施工經驗,而該計畫之營運需求複雜,路線兼具長陡坡及小轉彎半徑,營運速度要求高,核心機電系統之穩定性、安全性標準較一般捷運系統為高,卻未汲取國內興建捷運系統之經驗,及時引進台北捷運建設所累積之人才及制度規章,誤認由總顧問聘用國外專家即可解決營運及技術問題,顯失謹慎,核有重大疏失。(何煖軒部份)

二、高鐵局未經專業考量,亦未參考國內其他捷運工程之興建經驗均高於5年,為彌補長生案解約所導致之延宕及民意失望,逕規劃5年的興建時程,過度壓縮招標作業及興建期程,顯有重大違失。(何煖軒部份)

三、交通部及高鐵局主辦機場捷運計畫建設總經費達新台幣(下同)1,138.5億元,原訂98年1月通車營運,至今已延宕逾7年,通車日期一延再延,6度跳票,自99年12月、102年6月、102年10月、104年底、至105年3月,甚而不再訂定通車日期,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及全民利益,顯有重大違失。(何煖軒及其後歷任高鐵局局長部份)

四、高鐵局為求本案財務評估能順利獲行政院核定及預算審查獲立法院通過,漠視總顧問中興工程建議ME01標至少需290餘億元經費之意見,逕訂定預算金額為262億,過度壓縮工程建設經費,降低其他有捷運建設經驗廠商如西門子公司或法商亞斯通公司得標機會,致毫無捷運建設經驗之丸紅公司得標,核有違失。(何煖軒部份)

五、高鐵局辦理機場捷運招標及履約作業時,對於限制機電系統型式等涉及政策之重大事項,均未簽報交通部核定;高鐵局前局長何煖軒對於前政務次長周禮良開放機電系統之建議,竟指示政風單位將之列入請託關說紀錄;且不採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應開放機電系統型式之建議,執意將ME01標限於鋼軌鋼輪系統,不允許投標廠商提出替代方案,衍生機場捷運在長陡坡行車安全性之質疑,均核有違失。(何煖軒部份)

六、高鐵局違反投標須知第48條規定,於專業分包廠商核定完成前即於95年1月12日與丸紅公司簽約,並急於撥付預付款25億餘元,嗣因工程會函釋「該簽約恐屬無效」,要求高鐵局「勿於確定簽約有效前,支付預付款及行使其他履約事項」,該局始暫緩執行預付款撥付作業,嗣該局又越過交通部路政司逕簽報次長決行撥付丸紅公司預付款,有違常理,核有重大違失。(何煖軒、吳福祥部份)

七、高鐵局於招標準備作業時,明知投標廠商應限於具有捷運機電系統整合測試實績之系統供應商,且由總顧問中興工程進行商情調查,掌握具有該特定資格之廠商名單及相關工程實績,卻拒絕總顧問中興工程採選擇性招標之建議,亦不在上開符合資格之廠商中辦理資格預審,顯有重大違失。(何煖軒部份)

八、高鐵局違反評估結果,將業已公告閱覽中最重要之投標廠商實績要求,逕以「勘誤表」將「捷運」實績降為定義模糊之「軌道」實績,致使毫無捷運系統整合經驗之丸紅公司,得提出技術層次低之長途鐵路及輕軌實績得標。上開修改不符「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應簽報首長核定之規定,過程實屬可疑,況該「勘誤表」無人承認製作,高鐵局之招標作業實有重大異常。(何煖軒部份)

九、高鐵局違反捷運工程發包慣例,執意簡化資格標審查流程,未經評審委員實質審查即當日開標,草率認定投標廠商資格;嗣參與共同競標之西門子公司在規格標審查階段提出具體事證,指稱丸紅公司所提出之軌道實績,係分包予其他廠商履行而非自行承作,丸紅公司不具號誌設計及系統整合經驗等情,然該局未予查證即率予駁回,徵諸丸紅公司於行政訴訟中供稱高鐵局實早已知情分包情事並積極認可云云,益證上開駁回有重大違失。(何煖軒、吳福祥部份)

十、交通部明知丸紅公司採用之CBTC-EP無線通訊式列車控制系統,於規格審查階段尚無使用實績,尚非成熟穩定之系統,卻未於履約階段設計審查時,要求丸紅公司改用技術成熟穩定之號誌設備,導致所採用之無線通訊式列車控制系統,於測試期間異常狀況頻仍,顯有重大疏失。(何煖軒、吳福祥部份)

十一、ME01標合約內僅訂定達成商業運轉或竣工之主里程碑,欠缺其他重大里程碑的管考時程,對丸紅公司之罰則不充分具體,不但難以管控丸紅公司工程進度,亦導致政府須承受難以預期之各項成本及無法正確預估通車完工之風險,核有重大違失。(何煖軒、吳福祥部份)

十二、高鐵局因無興建捷運之經驗,辦理機場捷運發包作業過於粗略,未能預見土建工程具有營建原物料波動、環評及用地取得等風險因素,致未將上述因素列入考量,誤判形勢,採取先機電後土建之發包策略,94年12月機電系統工程決標後,因95年預算審議延遲、96至97年原物料大漲等因素,土建標至98年2月始全部發包完成開工,導致土建標之軌床及機房交付重大延遲,使機電統包商丸紅公司反以此為藉口,在本身機電設計亦有遲延之情形下,進行鉅額求償,高鐵局核有重大疏失。(何煖軒、吳福祥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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