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01年11月間,林依晨經由經紀公司周子娛樂,以1年250萬元價碼,替六角國際旗下的手搖杯品牌「日出茶太」代言,且合約中也載明,廣告僅能在台灣地區(台澎金馬)使用。
但隔年6月周子娛樂發現,該廣告在日出茶太新加坡、美國、中國等海外分店播放,期間曾提出抗議、要求賠償,但六角國際仍置之不理,因此一狀告上法院。
六角國際聲稱,這些海外分店都是加盟店而非直營店,廣告非由六角國際提供,因此沒有第三人行為人負責的道理。
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合約上明白載明林依晨的代言僅能在台灣地區使用,即使加盟商在其他地區使用仍屬違約,因此判六角國際需賠500萬元違約金、500萬元懲罰性賠償,共100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