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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改參加公保 106年起施行

中央社/ 2016.08.04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4日電)考試院今天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修正草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改參加公保,106年元旦以後錄取人員適用;近日函請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發布。

考試院表示,為保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得以參加社會保險,所以將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投保一般保險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

考試院說,這次修正條文僅涉及考試錄取訓練人員保險事項,與公務人員退撫年資、休假年資、參加考績等無關。

訓練期間改參加公保,是否溯及既往?考試院表示,就法制面而言,為維持法的安定性,「不溯及既往」是法適用的基本原則,不同時期的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適用其當下的法令規定,且103年及104年考試錄取人員參加一般保險是已完成的事實,因此,這項政策並無「溯及既往」問題。

受訓人員權益是否受損,考試院表示,現行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參加一般保險,是由各用人機關全額負擔保險費,並享有其相應的保險權益;改為參加公保後,則是規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自付較高額的保險費,以因應保險事故發生時,獲得公保提供的保障。

因此,考試院說,不論參加一般保險或公保,都有其相對應的權利義務,並未損及其權益。

考試院表示,103年起,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均不參加退撫制度、無繳納退撫基金,也無法採計為退撫年資,即使106年後改參加公保,也與退撫年資無涉。公務人員休假權益與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投保一般保險或公保無涉,訓練期間均不得採計為休假年資。

此外,考試院說,由於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才能取得正式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其於接受訓練期間,非屬正式公務人員,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所以,不論是103年以前或以後的考試錄取人員,不論參加公保或一般保險,都無考績年資計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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