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97年12月間,台灣籍江姓男子得知哥哥在大陸犯案,將被羈押,為救出哥哥,透過關係找到陳姓女子。
陳姓女子與江姓男子見面時,謊稱自己是馬鶴凌「乾女兒」,在大陸政商關係良好,還認識當地副市長、高階官員,但須先付人民幣4萬元(約新台幣19萬元)打通關係,雙方約定在江蘇省某咖啡廳見面,並給付款項。
幾天後,陳姓女子表明「錢不夠」,但江姓男子聲稱身上已無現金,簽下19萬元借據。
江姓男子哥哥1個月後遭遣返回台,向江姓男子表示,期間沒受到陳姓女子幫助,一狀告上法院。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陳姓女子在庭上否認犯案,辯稱收錢後將這筆款項轉交當地台商,還協助找律師、大陸國安人員,經多方交涉後江姓男子哥哥才能遭遣返,但陳姓女子始終無法提出證據,合議庭判她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