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違憲 人士看法大不同

yam蕃薯藤新聞/霍韻琪/整理報導
9 年前
行政院前院長陳冲在媒體投書上指出房屋稅「稅基、稅率」不合理。人類擁有遮風蔽雨的居住所,是基本人權。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因此人民不應單純因對財產有「所有權」而被課稅,他說房屋稅是違法違憲,內閣應主動聲請釋憲「房屋稅違憲」,或立即修法,「不升而要廢, 不廢也要降」。 根據大法官解釋,課徵房屋稅並未違憲,且在受益原則下,對房屋所有權人課稅是理所當然,財政部解釋,自住房屋應依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免稅問題,先前已依大法官369號解釋,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憲法條上都有明文規定,並未牴觸。財政部說,大法官認為,土地稅法與房屋稅條例二者有出入,因此財政部2001年修正房屋稅條例,地方政府課徵房屋稅一律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排除土地稅法適用。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教授黃耀輝表示,美國房屋與土地合併課徵財政稅,台灣也是同樣概念,若廢除房屋稅,恐助長投資客囤房。 政大地政系特聘教授張金鶚認為,土地法187條是民國19年的產物,早就被立法院以現今房屋稅特別條例所取代,不解為何對所有權課稅即財產權無法獲得保障? 朱立倫認為,陳冲關心的可能是房屋稅應怎麼調漲,指出全世界的財產稅,包含房屋稅、土地稅,都是地方主要財源,台灣的財稅劃分到目前為止,給地方的財源、權限非常有限,如果沒有房屋稅,幾乎沒有地方政府可以支持下去,所以各地方政府調整房屋稅會因地制宜,遵循法律,地方首長也不可隨意調漲,應尊重各地方政府。 台中市長林佳龍也表示,房屋稅並非不能討論,但「不要流於政治上的黨派之見」,但可以討論對於自用屋者的中古、舊屋,被增高稅額課徵房屋稅問題。 相較於他人,律師趙文銘認為陳冲說得沒錯,房屋稅的路段率計算未扣除地價,造成重複課稅,如果民眾沒有透過出租房子獲取源源不斷收益,政府收取房屋稅就是侵害人民財產。因此立法院2011年修改房屋稅條例後,規定課徵房屋稅要根據3個標準,分別是造價、折舊率、路段率,路段率需扣除地價。此外,「量能課稅原則」是稅法建制的基本原則,課稅應該是以民眾收取租金多寡來課稅,而不是以房價來課稅,因為只有租金才有源源不斷的收入、但房屋不是。何況政府已向民眾課徵個人所得、不動產交易等稅收,另收房屋稅就是重複課稅,與憲法保障民眾財產的意旨不符。 但有人質疑,為何當年陳冲在行政院時,不廢房屋稅,陳冲17日也回應,當時的房屋稅稅率和稅基「都很謙卑」,實質有效稅率連千分之1都不到(目前自住房屋稅率最低1.2%起),但這幾年,房屋稅「稅基」遭地方政府擴大,「稅率」也被調高,已經一點都不謙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