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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型產品 大陸祭資產監管措施

中央商情網/ 2016.07.15 00:00
(中央社台北2016年7月15日電)大陸官方今天對結構型產品祭出資產監管措施,要求產品合約到期前不得提高槓桿倍數,不得新增淨申購規模,而合約期或保本週期到期後,必須轉換運作方式或自然清算。

這項規定除作出過度期安排外,考量產品本身實際情況,對存量的保本型私募產品、委託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提供投資建議的私募產品,不要求立即清理。

綜合大陸、香港媒體今天報導,中國大陸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作以上表示。

鄧舸說,此次「規定」的頒布,標誌著對資管類業務的規定,從行為細則上升到證監會規範性文件,提高了法律效力,增強了對機構的約束力。

報導指出,這項規定除了適用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透過資管計劃形式發展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外,同時,私募證券投資也應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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