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檢及時查扣犯罪所得 法院裁定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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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報記者何秀菁/南投報導】新修正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南投地檢署黃慧倫檢察官於偵辦某詐欺案件時,發現陳姓被告涉嫌設局對中度智障之茶農詐賭,並對因此賭輸新臺幣1千餘萬元之被害茶農誆稱需將名下之六筆土地過戶與他人,方能避免遭債權人查封,被害茶農信以為真而於相關之契約上簽名後,被告即將上開土地移轉登記至自己名下。黃檢察官於偵辦過程中更發現被告正積極找尋買主,企圖將上開土地予以變賣牟利,為避免上開土地遭被告變賣後,被害茶農難以取回該等土地,黃檢察官乃於沒收新制上路的第一天,立即針對上開土地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法官審核後也認同黃檢察官聲請之理由,而於7月5日核准,黃檢察官於7月7日收到裁定後,隨即發函請地政機關為上開土地之扣押登記,禁止被告再為任何之處分。

本件係沒收新制上路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依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之聲請而核發扣押裁定之首例,及時阻止也避免被告將被害茶農之土地變賣後,被害茶農求償無門。

南投地檢署仍將清查目前正在偵查、審理及執行的其他案件,積極針對相關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扣押、沒收或追徵,不讓被告或第三人坐享犯罪所得,以遏止不法並強化打擊犯罪,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