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通過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共計11章113條,修正重點包括: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並擴大公民參與程序;新增紀念建築及史蹟類別,並針對我國特有珍貴之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自然現象等增加自然紀念物之類別,以強化臺灣土地與歷史之連結;透過學校教育體系,來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明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特別辦法,另重視多元族群文化資產之保存;增加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獎勵規定;提高對破壞文化資產之處罰等。
此次修法除可解決目前文化資產保存實務上,擴大公民參與之問題,且新增紀念建築、史蹟及自然紀念物等類別,以此強化臺灣土地與歷史之連結。另並將聯合國世界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公約中,對文化資產類別定義與保存原則等規範重點,落實於法案條文中,以遵守此等國際公約之精神,使我國文化資產之保存工作,得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另有鑑於近年文化資產常遭受不當的毀損、破壞或其他違反其保存之行為,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亦就此等違法行為,分別依其行為程度而提高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之法律責任,在刑事處罰部分,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至在行政處罰部分,亦提高其可處二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俾以有效遏止我國各類珍貴之文化資產,任意遭受破壞、毀損或其他不利保存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