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出,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NVDR)、債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總金額應達基金淨值70%以上。
基金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NVDR),及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REIT Common Equity)總金額不得高於基金淨值90%,且不得低於10%。
基金投資於亞太地區有價證券總金額,應達基金淨值60%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不得超過基金淨值30%,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值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