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規定,為維護計程車乘客安全,原本只要有曾犯故意殺人、強盜、搶劫、搶奪、恐嚇取財、擄人勒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槍報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者,經判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但司法院第584號解釋及監察員調查意見指出,此規定限制計程車駕駛人選擇職業之自由,應適時檢討,行政院因此通過此修法草案。
此外,依據現行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到第236條各罪者,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將吊扣執業登記證,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駕照。但修正草案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到第236條各罪者,不會吊銷駕照,但3年內不得辦理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