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條文規定,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應予沒收。參加組織後取得的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立委徐國勇在條文三讀通過後受訪表示,修正重點僅在於把詐欺犯定位為組織犯罪,配合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的實施,落實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原則,徹底遏止犯罪誘因。
三讀條文規定,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應予沒收。參加組織後取得的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立委徐國勇在條文三讀通過後受訪表示,修正重點僅在於把詐欺犯定位為組織犯罪,配合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的實施,落實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原則,徹底遏止犯罪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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