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嗣於99年間考量社會各界迭有反映上述自101年3月5日起不再執行之案件,形同對欠稅人之租稅大赦,對誠實納稅義務人顯失公平,於100年11月23日再次修正第5項規定,針對納稅義務人有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等情形,延長其執行期間至106年3月4日,使是類案件之執行期間與適用第4項規定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均為10年。
財政部指出,上述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案件之執行期間將於106年3月4日屆滿,該部將綜整考量納稅義務人之權利保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續行執行實益後,研議妥適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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