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長黃秋桂表示,昨天的法令修正是對外勞人權的重大保障。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外籍移工在台工作許可期限最長為三年,最長可延展六個月,累計在我國工作不得逾十二年,但只要每三年期滿,就至少須出國一日再重新入境。~自由時報2016年 6月23日頭版頭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長黃秋桂表示,昨天的法令修正是對外勞人權的重大保障。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外籍移工在台工作許可期限最長為三年,最長可延展六個月,累計在我國工作不得逾十二年,但只要每三年期滿,就至少須出國一日再重新入境。~自由時報2016年 6月23日頭版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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