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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及勞務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收入

中央社/ 2016.06.15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615 17:50:31)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近日查獲某珠寶零售業者100年度銷貨涉嫌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共新臺幣(下同)8,503萬餘元,需補繳稅款及罰鍰高達1,763萬餘元。

  

賦稅署表示,珠寶飾品不但受消費者喜愛,亦常用來作為珍藏、餽贈親友或投資之標的。由於購買珠寶者大多為個人,且以現金付款居多,又未主動向業者索取統一發票,以致給有心逃漏稅之業者可乘之機。經該署運用方法蒐集進、銷貨相關資料及掌握資金流向等,查獲該珠寶零售業者100年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高達8,503萬餘元,除需依稅法規定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署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不論其銷售對象為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收入,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以建

聯絡電話:02-27642296分機750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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