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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期貨內線交易重罰

中央商情網/ 2016.06.15 00:00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016年6月15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期貨內線交易的罰則,提升到與證券交易相同,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財委會今天審查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提出的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包括金管會、期貨交易所、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的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等相關人等,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消息時,在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有關的期貨或現貨。

根據初審通過草案條文規定,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與現行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相比,大幅加重罰則,但處罰內容與證交法相同。

在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曾銘宗原本提案修法,希望國安基金退場時,可由執行秘書決定即可。

不過,財政部次長、國安基金執行秘書蘇建榮受訪時表示,國安基金部分委員是由立法院推薦人選遴聘,且國安基金執行安定金融市場任務是否已經達成,是由委員會議「共識決」認定,為尊重委員會職權、避免爭議,建議仍由委員會認定後,再授權執秘辦理後續處分事宜。

在曾銘宗不堅持下,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執行秘書決定退場部分不修正,但增加國安基金進場、退場後3個月內,應將決議報告、運用資金額度及相關評估等,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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