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頭條~李全教條款三讀 議長選舉 改記名投票

中央商情網/
10 年前
歷年屢見地方議會選舉因亮票致議員遭訴、判刑,最後由最高法院認定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及四十六條條文修正案」,將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鄉、鎮、市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由秘密投票改採記名投票。

二○一○年的直轄市議會議長選舉,藍綠陣營紛要求議員亮票自清,檢方事後以妨害秘密罪偵辦。包括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直轄市議會,共上百位議員吃上官司,多數選擇認罪換取緩起訴,但也有獲判有罪、無罪者。最高法院遂於去年九月一日駁回最高檢所提非常上訴時一併決議,認定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自由時報2016年 5月28日頭版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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