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A診所醫療費用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3,280元,該局以A診所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療院所,否准認列。甲君主張因A診所醫生醫術高明,縱然自費也咬牙治療,且治療費用皆附收據為憑申請復查。該局以甲君取得A診所醫療費用收據與所得稅法規定要件不符,復查決定仍否准認列甲君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該局特此提醒民眾,注意上述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A診所醫療費用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3,280元,該局以A診所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療院所,否准認列。甲君主張因A診所醫生醫術高明,縱然自費也咬牙治療,且治療費用皆附收據為憑申請復查。該局以甲君取得A診所醫療費用收據與所得稅法規定要件不符,復查決定仍否准認列甲君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該局特此提醒民眾,注意上述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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