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鐵路法第65條修正草案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5倍至30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草案規定,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為遏止行人擅闖平交道或橫跨鐵軌,比照大眾捷運法規定,初審條文將現由罰鍰從新台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提高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同時明訂事故發生是出於被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予給付撫恤金及醫療補償費。
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立委陳雪生宣布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預計最快要7月可完成修法。